| 权力名称 |
对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将人民防空工程交付使用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责任主体: |
旗发展改革委 |
| 设定依据 |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六)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将人民防空工程交付使用的。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人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将人民防空工程交付使用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立案。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人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防部门可依法采取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二)擅自减免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三)对应建人民防空工程,擅自批准免建或者少建的。(四)侵占、截留和挪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