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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节能违法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旗发展改革委
设定依据 第十四条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第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十八条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九十号,1997年11月1日发布,1998年1月1日施行,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自2008年4月1日施行)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9设定依据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0实施对象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的重点用能单位11行使层级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12权限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九十号,1997年11月1日1发布,1998年1月1日施行,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自2008年4月1日施行)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13行使内容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法定办结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14时限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15处罚流程详见附件1。16结果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17运行系统无1.立案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2.调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事项流程指南

  • 对工业用能单位的监管
    对工业领域用能单位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政处罚
    监管事项详情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15050194020004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对工业领域用能单位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政处罚
    监管对象: 工业企业
    监管形式
    监管方式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第一次修订,2016年第二次修订;2018年第三次修订)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用相关设备、警告、罚款等,并向社会公开:
    (一)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的;
    (二)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
    (三)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
    (五)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2年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第一次会议修订,2018年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管流程 1.立案:发现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项目。
    监管结果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 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等行政命令; 3.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监管层级 省级,市级,区县级
    计划生效日期 2019-11-22 00:00:00
    计划取消日期 2019-11-22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