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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新巴尔虎左旗政府办公室
名称: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巴尔虎左旗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 新左政办字〔2023〕9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3-01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巴尔虎左旗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01 11:34 来源:新巴尔虎左旗政府办公室 浏览:1061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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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制订《新巴尔虎左旗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经旗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附件1:《新巴尔虎左旗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附件2:新巴尔虎左旗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023年3月1日


附件1

 

新巴尔虎左旗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效和公信力,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咨询作用,根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旗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建旗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负责委员会管理工作。同时负责设立行政争议化解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委员会应当接受旗人民政府领导,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接受旗司法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督。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司法行政部门承办行政复议与应诉案件的科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为旗人民政府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等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第四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名委员组成。

委员会主任由旗政府分管副旗长担任,副主任由旗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委员由旗政府法律顾问、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及有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若干人组成。

第五条 旗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委员人选资格审核等工作,委员与专家库成员(以下简称“成员”)的聘期为3年,可续聘,同时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旗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旗政府各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职务发生变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接任人员自然替补。

第六条 委员与成员提供的咨询意见,简称“咨询意见”。咨询意见由委员与成员以个人名义提供,不受行政复议机构干预。

第七条 对重大、疑难、复杂的下列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可以提交咨询委员会委员、成员咨询意见:

(一)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二)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

(三)涉及难以把握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案件;

(四)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咨询的其他案件。

第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需要征询意见的,由承办科室提出拟征询意见的委员人数、专业领域、征询时间和征询方式等具体要求,向委员会副主任报批。

经报批同意后,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事先将会议议题及需要解决的问题通知相关委员,同时向相关委员提供《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及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争议焦点、有关法律依据、拟征询事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但不得提供任何倾向性意见。

承办人应当对提供给委员、成员的案件材料作适当处理,不公开案件当事人信息。有关征询的问题需要保密的,应当事先提出要求,由办公室向委员、成员说明。

第九条 办公室根据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承办科室的要求,拟定征询的委员、成员名单及征询方式,报请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由办公室联系委员、成员并发送有关材料,办理其他有关事宜。召开论证会的,应通知承办人列席。

第十条 咨询意见以召开论证会或者单独征询的方式取得。

论证会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也可以由副主任或者其他委员主持,承办科室负责人、承办人、3名或者5名委员参加。

委员、成员提供咨询意见前,可以列席听证会、参加复议机构集体讨论会。

第十一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供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查阅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相关的材料;

(三)列席案件听证会;

(四)按照有关规定获取专家咨询费;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履行咨询职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二)不得以咨询委员会委员身份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活动;

(三)保守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不得对外透露案件的任何信息。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向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回避:

(一)家庭成员或者其亲属在与咨询事务有密切联系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担任董事、经理、监事等重要职务的;

(二)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公证履行职责的。

第十四条 多数委员、成员认为事实不清,有必要对所征询的行政复议应诉案件进行听证或补充调查的,可以要求查清事实后继续论证。

承办人应当根据委员、成员建议查清有关事实。

第十五 委员提出的咨询意见仅供行政复议机构参考,不作为定案依据,不得对外公开。行政复议机构未采纳咨询意见的,应向相关委员反馈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委托委员、成员参与具体案件的调解(包括受理前调解与受理后的调解)、协助审理(包括听证与调查取证等)、应诉工作以及其他相关复议应诉工作。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新巴尔虎左旗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新巴尔虎左旗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刘晓辉    旗政府副旗长、旗公安局局长

副主任:道·苏德  旗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委  员:阿拉木苏  旗人民法院副院长

高  莹    旗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文  彦    旗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宝布仁特格喜   旗政协社会和法制委主任

斯琴高娃  旗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

德  钦    旗人民法院嵯岗法庭庭长

呼和巴拉  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贝  尔    旗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青格乐    旗司法局副局长

占  国    旗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

敖红霞    旗调处服务中心主任

其乐门    旗公安局法制大队科员

高  洁    旗司法局法制科科员

呼  伦    旗司法局公证处工作人员

孔志伟    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李佳蓉    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斯琴图    内蒙古智慧律师事务所主任

宋海燕    内蒙古智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色汗胡  内蒙古智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萨日娜    内蒙古智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红  梅    内蒙古智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扎拉玛    内蒙古智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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