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52130011621072F/202307-00025 | 组配分类: | 新左旗政府办公室文件 |
| 发布机构: |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来源: | 新巴尔虎左旗政府办公室 |
| 名称: |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巴尔虎左旗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号: | 新左政办发〔2023〕14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7-27 |
各苏木镇政府,旗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巴尔虎左旗政府网站和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工作,保障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高效,安全运行,结合新巴尔虎左旗实际,制定《新巴尔虎左旗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已经旗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7日
新巴尔虎左旗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巴尔虎左旗政府网站和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工作,保障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高效、安全运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1〕4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巴尔虎左旗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苏木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以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运行的官方微信公众号、抖音、微博等新媒体账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巴尔虎左旗政府网站和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以下简称政务新媒体)的开设、变更、关停、注销等日常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新巴尔虎左旗政务服务局是新巴尔虎左旗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监督旗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发展,做好统筹规划、开办整合、考核评价、督查问责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落实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责任,从事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运行维护和管理具体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履行建设开办、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保密审查等职责。
第三章开办整合与变更关停
第七条开办政务新媒体应根据工作实际和社会公众需求,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新巴尔虎左旗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后按程序逐级上报呼伦贝尔市政务服务局、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开设,严禁先开设账号后报批的行为。
经批准开办的政务新媒体,应规范名称命名和实名认证(与本地本单位名称和工作职责明确关联,在公开认证信息中应注明主办单位名称),做好政务新媒体头像、版面背景和栏目内容规划设计等工作,同一单位在不同新媒体平台开办的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应保持风格统一、名称一致,充分反映本地本单位特色。
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开办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对同一平台上开办有多个账号的,应清理整合;对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应及时清理优化,确属无力维护的或连续三十天出现5次严重表述错误的政务新媒体账号,应予以关停。
第八条因工作原因需要变更、关停、注销的网站和政务新媒体,须经本单位集体研究或主要领导同意,报新巴尔虎左旗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在系统里提交关停后方可变更、关停、注销。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九条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发布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原则,除法定保密事项外,主动公开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主要包括:
(一)自治区、市、旗有关本机关单位工作的重大决策情况;
(二)本机关单位出台的与被统计对象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措施;
(三)本机关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本机关单位重大政务活动和组织开展或承办的重大活动;
(五)本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本机关政务信息。
第十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确保发布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其他政策类文件、通知、重点领域信息等法定主动公开信息更新频率应保持在每周(7天)至少更新一篇。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实行保密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依法保护个人隐私,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对于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避免发生信息发布失信、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
第十二条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五章信息审核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审核机制,信息发布前须认真校对和审核,要从政治、法律、政策、保密、文字、舆情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表述准确、公开时机得当。信息审核实行“三审三校”和“分级审核”制。
“三审”:一级审核,由信息员在信息采集、整理、编辑、上报等环节,对信息发布的保密性、规范性、准确性负责审核,把好语言文字关,避免出现错字、病句等低级错误;二级审核,由各单位分管负责人对信息进行全面审核、修改,把好事实依据关,对稿件的发布依据、公文规范、发布价值进行审核,同时注意对字、词、句进行审核;三级审核,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对信息内容进行终审,把好政治导向关,确保稿件的政治导向正确、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并对可能产生的社会效应作出预判,决定是否公开发布。
“三校”:即信息在平台排版出样时,应经过三次校对:一校,由排版人员对信息样版的文字、图片、格式、美工等内容进行初次校对;二校,由科室负责人对信息样版进行第二次校对;三校,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校对,确定最终稿件后,标署编辑人、图文、初审、终审等详细信息,通过后正式发布。
第十四条 信息审核过程中发现以下类似情况的,不能通过审核,主要包括:
(一)涉密信息或涉及敏感性问题的信息;
(二)不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信息;
(三)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的信息;
(四)当前对外发布不适宜的信息;
(五)不利于新巴尔虎左旗宣传和发展的信息;
(六)信息中统计数据、提法不准确的信息。
第十五条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由主办单位(牵头单位)负责公开前的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相关单位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十六条对不按流程规范提交审核、保密审核不严等原因导致泄密或造成网络舆情等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信息发布
第十七条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结合每年国家、自治区、市、旗下发的《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要求,及时向社会主动公开发布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不得发表个人观点、意见。发布信息要及时、全面、有效、准确,防止漏发、迟发、错发,杜绝政治错误、内容差错、技术故障。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进行信息发布与更新,要建立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度和信息发布登记制度,明确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做好信息资源组织和更新维护工作。常见更新要求如下:
(一)政府网站动态要闻类栏目更新时间间隔不超过10天。
(二)政府网站通知公告、政策文件类一级栏目更新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
(三)政府网站有明显更新频率的栏目如:月度统计、XX月报更新时间间隔不超过2个月;季度统计、XX季报更新时间间隔不超过4个月;年度计划、年度总结、XX年报更新时间间隔不超过13个月。
(四)按栏目名称类型无法辨别更新周期的栏目,原则上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年。
(五)空白栏目视为应更新但长期未更新的栏目。
(六)政务新媒体更新时间间隔不超过1周。
第二十条转载信息必须注明转载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信息内容,原则上只转载各级党政机关和权威媒体发布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应提供有效的互动交流功能,主办单位要依法依规回复网民留言,有效回应网民的问题。
第七章预警监测
第二十二条网信办、公安部门应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对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进行监测,实时掌控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运行状态以及挂马、内容篡改等攻击情况,收到异常情况预警消息要立即核实处置,向单位领导报告初步处置情况后,研判是否向网信、公安部门报告进行协同处置。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一旦发现第十四条包含的敏感信息,应第一时间删除。具备修改后重新发布条件的,经仔细修改并通过“三审三校”后重新发布。
第二十四条新巴尔虎左旗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敏感信息后,第一时间通知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在1小时内删除信息。
第八章值班读网
第二十五条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建立完善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安排工作人员进行“7×24小时”值班值守和读网检查,不定时阅读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各页面的内容,加强工作日和节假日期间巡网读网,发现信息内容有误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理,若出现突发网络舆情、突发安全事件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带班领导,并做好详细记录。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电话要确保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做好重大事件报告和处理工作,一旦发生突发网络安全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程序逐级上报。
第二十六条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日常巡网抽查,节假日重点抽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主办单位,出现严重错敏字词情况的主办单位要在1小时内进行处置。
第九章舆情处置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把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作为舆情回应、引导的重要平台。对涉及本单位业务的重大突发事件、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网络谣言,应在网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回应舆情。
第二十八条突发舆情后,要按照“快速反应、确认事实、正面回应、妥善处理”的总体要求,在第一时间启动响应机制,及时了解舆情出处,对引发该舆情的不实之处进行澄清,引导舆情的正面发展。
第二十九条舆情的处置情况、后续走向,政务新媒体工作人员要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并向相关领导和单位及时通报情况。
第十章检查考核
第三十条新巴尔虎左旗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照《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对各单位负责的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栏目和政务新媒体内容更新等情况进行常态化检查,并印发季度通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组织部、纪委召集相关负责人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年度目标考核中相应分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单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公开栏目、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因严重政治错误等问题被国务院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通报批评的;
(二)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被国务院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呼伦贝尔市政府办公室抽查为不合格的;
(三)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未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开设、关停、变更等,未按要求向新巴尔虎左旗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
(四)未规范回复或超期回复依申请公开等问题被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通报批评的;
(五)发布广告等从事营利性活动,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的;
(六)发布不当信息引发舆情的;
(七)工作不力,对指出问题未及时整改造成不良影响或被上级通报批评的。
第十一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新巴尔虎左旗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电子政务安全规范和技术要求,完善政府网站安全基础设施,加强网站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不断提高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系统故障等风险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网络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安全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和权限。规范人员调离制度,做好工作移交、保密承诺、口令更换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要加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后台账户密码管理。密码位数应不少于8位,定期更改。新媒体管理平台的登录账户和密码,仅限各单位新媒体运维人员使用,严禁将账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如因账户、密码外泄造成的损失由本单位负责。管理账户实名登记,专人专管,人员变动应及时将姓名、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报新巴尔虎左旗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需要第三方服务商提供服务时应当明确约定权责,签订保密协议,进行保密培训,加强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
第十二章培 训
第三十五条新巴尔虎左旗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培训,培训可以采取集中培训、线上培训、人员上派学习等方式,参加培训的人员主要包括各单位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具体工作人员,培训内容包括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方面的上级政策要求、检查指标和具体业务操作流程等内容,新到岗人员应先培训后上岗。
第十三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新巴尔虎左旗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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