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
| 发布机构: |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来源: | 林业和草原局 |
| 名称: | 关于《新巴尔虎左旗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自治区条例”),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巴尔虎左旗(以下简称新左旗)实际,制定本办法。为贯彻落实好《管理办法》,现对政策进行如下解读:
一、制定《管理办法》必要性
湿地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调蓄洪水、调节气候等重要生态功能。新左旗现有湿地17.76万公顷。湿地面积呼伦贝尔市居第二位。由于湿地保护制度的不完善和保护意识的不足,新左旗还存在着农业截留用水、湿地污染、生态功能退化等问题。为此,有必要制定一部针对性强,具有特色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贯彻《自治区条例》,加强对新左旗湿地的保护。
二、制定《管理办法》过程
目前,《新左旗湿地管理办法》已向各相关部门和苏木镇征求意见,通过律师法律审查,对办法草案进行论证,并根据他们的意见,做了相应的修改。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湿地管理体制
湿地的保护管理牵涉面广、涉及部门多,为了进一步理顺我旗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办法第六条明确了林草部门是湿地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牧科技、住建、交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同时规定了湿地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要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二)关于重要湿地名录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湿地名录等级划分为重要湿地名录和一般湿地名录,重要湿地名录包括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湿地。为了加强我旗湿地保,办法第九条提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湿地认定标准划定的不同级别湿地列入湿地保护名录,明确保护范围,经新左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湿地用途管控
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原则,统筹协调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对湿地开发利用实行严格管理。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恢复或重建。
(四)关于湿地管理处罚项的设立
一是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旗人民政府对违法行为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二是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几项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各职能部门进行依法查处。三是第十八条规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湿地保护中违反相关规定的要给与相应处理。
四、贯彻实施好《管理办法》的要求
1、健全协作机制。旗林草局要主动做好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2、加强宣传引导。充分整合资源,深入宣传《管理办法》,充分利用网站、电视、广播、微信等各种载体,做好政策解读,宣传湿地保护的重大意义、管理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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