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组配分类: | 新左旗政府办公室文件 | |
| 发布机构: |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来源: | 新左旗政府办公室 |
| 名称: |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巴尔虎左旗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
新左政办发〔2020〕12号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巴尔虎左旗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相关部门:
《新巴尔虎左旗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旗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新巴尔虎左旗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巴尔虎左旗(以下简称新左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新左旗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等自然湿地和人工湿地。
第四条 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 旗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经新左旗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所需经费纳入旗财政预算。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新左旗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旗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改、财政、公安、农牧和科技(水利)、住建、文旅体、交通运输、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苏木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湿地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本苏木镇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旗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旗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农牧和科技(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湿地生态资源的监测,对湿地的生态状况和利用情况进行评估。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在湿地资源调查和湿地生态资源监测的基础上,建立并及时更新湿地资源信息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第九条 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名录管理工作。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当将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湿地认定标准划定的不同级别湿地列入湿地保护名录,明确保护范围,经新左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设立界线标志和保护标志。
公布湿地名录时,应当同时公布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范围、管理部门、责任单位等事项。
保护范围的划定应当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联通性、稳定性及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第十条 开发利用湿地资源,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进行,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破坏野生动物植物栖息和生长环境。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湿地上游和周边地区水资源必须兼顾湿地生态用水需要,不得影响湿地生态安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因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征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由用地单位负责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
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划定的各级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放牧、割草、割芦苇;
(二)采挖、出售、收购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名录的野生植物;
(三)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水生生物,捡拾、收售鸟卵及雏鸟;
(四)破坏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繁殖区、栖息地;
(五)放生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
(六)取用湿地水源或者堵截湿地水系通道;
(七)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在湿地水资源河流及分支区域内以任何形式修建水库;
(八)砍伐林木、开垦、烧荒、采砂(石)、取土、开矿、围栏;
(九)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十)弃置、填埋畜禽死尸,倾倒和堆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生产生活垃圾等废弃物;
(十一)损毁、涂改湿地保护标志,移动湿地界线标志。
第十四条 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相关湿地保护修复工作。
第十五条 在湿地开展生态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湿地保护责任。旗生态环境、旅游、林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展生态旅游等利用湿地资源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旗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
对于破坏湿地的行为,苏木镇政府及其嘎查要及时进行制止,并立即上报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湿地保护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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