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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来源: | 政府办 |
| 名称: |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巴尔虎左旗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2019-08-08 | 发布日期: | 2019-08-08 |
各相关苏木镇、旗直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旗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乡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安全,依据《水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新巴尔虎左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新巴尔虎左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新巴尔虎左旗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事故发生,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均为危险化学品(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禁行区域。对于在新巴尔虎左旗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安部门举报。
第二条旗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建立规范的剧毒化学品管理档案和流向核查制度,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立禁行标志,禁止剧毒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水源保护区道路通行,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避免危及饮用水安全的事故发生。
第三条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査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第四条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督促指导加强新巴尔虎左旗水源保护区道路路况安全检查,完善道路安保设施,设立水源保护区安全运行警示标志。协助做好对剧毒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禁行检查及超载超限的治理。
第五条旗公安机关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或者指定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线路时,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交通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及时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七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旗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八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旗应急管理部门、公安、环境保护、卫生等主管部门报告;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旗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协调旗应急管理、公安、环境保护、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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