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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本站原创
名称: 新左旗呼伦湖生态与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督查通报制度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02-15 发布日期: 2019-02-15

新左旗呼伦湖生态与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督查通报制度

发布时间:2019-02-15 11:39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120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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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左旗呼伦湖生态与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督查通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呼伦湖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旗委、旗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办理旗委、旗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文件和交办事项,全面推动呼伦湖生态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督察督办力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查工作的要求是及时、准确、高效。凡是上级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旗委、旗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需要办理并报结果的事项,领导小组办公会议定的重要事项,都要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


第二章  督查工作范围


第三条  旗委、旗政府关于呼伦湖综治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旗委、旗政府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贯彻落实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四条 旗委、旗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文件和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第五条 上级部门交办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会议定事项及旗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中央第二环保督查组“回头看”期间就呼伦湖综合治理指出问题整改工作推进情况。

第八条 其他需要报送办理结果的事项落实情况。


第三章  督查工作责任


第九条 督查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查组负责承办。

第十条 相关苏木镇和旗直部门,要认真办理和落实呼伦湖生态综合治理工作的各项任务,主动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督查指导,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办公室定期反馈督查事宜办理情况,同时报送旗委、政府领导。

第十一条 主办地区和部门在办理涉及其它部门职责的督查件时,应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办理,若不能取得一致,要如实反映本地区和部门的意见和协商过程。办理事项涉及其它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协商并会签,有不同意见,报领导小组裁定。不能按期完成的,要提前向交办机关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情况。


第四章  督查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实行及时报告制度。各单位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办理旗委、旗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并及时报送反馈报告,特急件和事项按规定时限反馈结果;一般急件和事项要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需要调查研究并起草有关文件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反馈或办结的,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办公室督查组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实行全程跟踪制度。各单位在办理批示交办事项的过程中,要进行认真登记,并对文件流转的每一个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办公室督查组与各单位工作联络员要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及时了解办理情况,做好衔接和沟通,直至批示交办事项办理完毕。

第十四条  实行重点督办制度。对旗委、旗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政府主管领导的重要批示交办事项,办公室根据批示,转单位办理,并进行重点督查,了解办理情况,督促承办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完毕。对部分重要和复杂的事项,可由办公室副主任召集相关单位领导共同研究制定办理方案,集中力量抓紧办理。

第十五条  实行定期督查制度。办公室对各单位办理批示交办事项的情况一般每月进行一次督查,梳理汇总督查情况,形成督查报告,呈报旗委、旗政府主要领导及其他相关领导。

第十六条  实行督查结果报告和通报制度。办公室每月将各单位办理批示交办事项和落实旗委、旗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等的督查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呈报相关领导。必要时将各单位办理情况进行公开通报。

第十七条  实行督查工作奖惩制度。对在督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办公室根据督查情况提出建议名单,报旗领导批准后进行通报表扬。对逾期未完成批示交办事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将按责任制追究相关单位一把手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新左旗呼伦湖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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