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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政府公报
名称: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巴尔虎左旗校外培训机构专项 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18-12-21 发布日期: 2018-12-21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巴尔虎左旗校外培训机构专项 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21 10:03 来源:政府公报 浏览:1243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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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直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迅速遏制新巴尔虎左旗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8〕27号)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办公厅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呼政办字〔2018〕122号)文件精神,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并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附件:新巴尔虎左旗校外培训机构专项

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此页无正文)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3日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3日印发

附件

新巴尔虎左旗校外培训机构专项

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迅速遏制新巴尔虎左旗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8〕27号)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办公厅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呼政办字〔2018〕122号)文件精神,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专项综合治理行动,摸清校外培训机构底数,分类治理行业乱象,规范办学行为,消除安全隐患,有效治理部分机构“超标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违规招生”等违法不良办学行为,有效规范教师从业行为,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促进校外培训行业健康发展,引导社会理性预期,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二、主要任务

专项综合治理以中小学生学科培训内容为重点,结合办学主体资格进行综合治理,主要规范治理行业乱象、规范办学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一)治理行业乱象

主要规范治理:

1.无证无照实际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

2.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教育培训等相关内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但实际从事教育培训经营活动的机构;

3.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从事教育培训活动的社会组织。

4.招生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秩序、招生和培训内容不规范行为;

5.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中小学校招生入学与校外培训机构结果挂钩;

6. 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点起点教学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中小学招生入学与校外培训机构挂钩。

(二)规范办学行为

主要规范治理:

1.办学方向、教学内容、办学行为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2.管理混乱,提供虚假资质、发布虚假广告或进行虚假宣传、违规招生、违规收费,抽逃办学资金、非法集资等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3.开展学科类培训出现的“超标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4.幼儿园“小学化“,用小学阶段的课程时间来组织幼儿活动、以学前班、特长班为名进行各种提前学习和强化训练活动、为幼儿布置书面家庭作业,教授汉语拼音、集中识字、超过20以上的加减法运算等小学阶段学习内容。

(三)消除安全隐患

主要规范治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

对存在上述主要任务所涉相关问题的机构,要严肃查处、严格整改,直至停止办学。

三、工作原则

政府统筹,依法治理;部门联动,分类治理;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综合施策,标本兼治。

四、工作机制

成立新巴尔虎左旗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综合治理行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旗专项综合治理小组),建立跨部门统筹协调、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旗专项综合治理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旗教科局,负责开展相关协调工作。成员单位在各自工作职责内,积极履职,制定部门专项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做好各项工作,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共同完成治理任务。

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定期会商,研究治理专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主管负责同志、主责科室,并确定一名具体联系人员。

五、工作安排

分步、分阶段实施专项综合治理工作,并根据实际实施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一阶段(2018年6月底前):全面部署,摸底排查;

第二阶段(2018年12月底前):全面治理,集中整改;

第三阶段(2019年6月底前):专项督查,建章立制。

六、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综合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内外结合、标本兼治。各成员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强化联动,依法梳理治理专项工作的执法依据,研判专项综合治理工作的风险点,制定应对措施等。具体任务及职责分工为:

(一)对旗内所有培训机构进行全口径“拉网式”摸底调查,梳理汇总,建立台账,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为后续治理工作奠定工作基础

旗教科局:负责摸排经教育部门审批的培训机构数据;组织中小学校摸排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整理汇总培训机构名称、归属街镇的实际地址、培训时间、选择原因、培训时限、费用等数据,梳理重点治理机构名单,划分治理等级,抄报至街镇,会同街镇进行相关数据比对,为专项综合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摸排经工商机关登记,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包含“教育咨询”“XX培训”的市场主体数据,会同教科局进行相关数据比对。

旗民政局:负责摸排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教育机构的数据,会同教科局进行相关数据比对。

旗人社局:负责摸排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举办学科培训的情况;会同教科局进行相关数据比对。

(二)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求其立即停办整改

旗教科局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参与,共同治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

旗教科局:设立举报电话(旗教教科局公共服务热线6603589)、举报邮箱(旗教科局公共服务邮箱账号:xzqgzh@163.com),了解旗内中小学生培训机构的办学情况;会商研判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各种行为;与安监局共同牵头组织开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培训机构的关停取缔工作。

消防支队、旗安监局:负责对培训机构房屋、用火、用电、消防通道、消防措施、安全标识、应急灯安装、消防器材配备等方面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界定培训机构是否存在消防、安全等重大安全隐患,并依法进行监管。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商研判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配合旗教科局开展联合执法;排查培训机构是否存在食品、药品重大安全隐患,加强对培训机构涉及的食堂、药店及小卖部等的监督管理。

旗民政局:会商研判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规定的各种行为;配合旗教科局开展联合执法。

旗卫计委:负责对培训机构的医疗服务工作开展监督检查,负责向培训机构提供疾病防控工作技术指导,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置,界定培训机构是否存在卫生重大安全隐患,对发现的公共卫生安全隐患反馈培训机构及审批机构进行整改。

旗委宣传部、旗网信办、旗公安局、旗综治办、旗维稳办: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关注舆情及民意动向,确保社会稳定。

旗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培训机构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助解决相关法律问题。

旗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培训机构使用国有土地上存在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对培训机构环境脏乱差和随意悬挂广告牌匾的行为,按有关规定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

(三)对无证无照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旗教科局:负责组织、指导办学许可审批;协同属地街镇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的校外培训机构。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为取得许可的营利性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办理法人登记,并对其涉及工商法规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协同属地街镇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无证无照校外培训机构。

旗民政局、旗编办: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做好相关法人登记及执法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四)对有照无证、具备办证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旗教科局:负责组织、指导办学许可审批;对未经教育许可擅自举办的民办培训机构,会同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不具备办证条件擅自举办民办培训的企业,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配合旗教科局开展联合执法。

旗民政局、旗编办:针对不具备办证条件擅自举办民办培训的民办非企业的社会组织或事业单位,责令其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配合旗教科局开展联合执法。

(五)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标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旗教科局:负责查处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标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实地调查,加强过程性监管,加大教育执法检查与行政处罚力度;负责组织培训机构的学科类培训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的审核备案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六)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旗教科局:负责查处培训机构和中小学组织等级考试竞赛、学校与培训机构勾结组织“占坑”“点招”“掐尖”等违规招生等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七)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情况,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旗教科局:负责学校内部治理,规范中小学教学行为,出台中小学教学指导规范意见,把好“试卷”关,不得出现超出课程标准的难题怪题等;开展学校课程督导检查,严格课堂教学质量和规范管理;严肃查处新巴尔虎左旗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师德违规”等行为,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依法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八)加强师德建设,开展中小学教师师德培训

旗教科局:以开展校长、管理干部、教师等的培训为载体,发挥教师进修学校、教育党校和师德实践基地的教育、引领辐射作用,通过组织师德表彰、树立教育系统师德榜样、实施师德培训课程、组织师德讲座等,强化师德建设,建立教师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杜绝在职教师有偿补课。

(九)减负提质增效,建立课后全覆盖服务体系,促进中小学生健康发展

旗教科局:引导中小学校和教师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以学生需求为导向,小学建立3:30—5:30全覆盖的课后服务体系,借助信息化手段,提供个性化辅导、优才教育、阅读指导、辅导补习及社会实践、艺术、体育、文艺等课程,在解决课后家长看护学生实际困难的基础上,做到减负提质增效,促进中小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

(十)加强宣传,引导家长合理选择课外辅导培训

旗委宣传部、旗教科局:加大治理工作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认真组织法律法规宣传学习,引导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办学、讲诚信讲质量办学;组织中小学校开展正面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宣传中高考改革精神,通过家长会、家长委员会交流、家长信等多种方式,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根据学生特点和个性需求,理性为孩子选择课外培训;扩大教科局制作的“合理选择民办机构,维护合法权益”公益宣传片的传播影响度,提示学生和家长高度关注培训机构资质、收退费及投诉维权渠道等,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十一)严控培训机构增量

旗教科局:优化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批程序,严格行政审批标准,严控增量,压缩存量,减量提质

(十二)创新管理模式,加强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

旗教科局:组建培训机构监管队伍,强化过程性监管;通过信息化管理手段,设置培训机构二维码,方便学生家长查询机构资质;推广培训合同范本,引导培训机构依法合规办学及学生家长理性选择、理性维权;规范招生宣传,探索开展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价、财务审计试点工作;协调民办教育协会,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开展社会第三方质量评估工作,建立新巴尔虎左旗培训机构的“白名单黑名单”制度,构建培训机构信用体系。

(十三)建立旗级多元监管、联合执法常态机制。完善固化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会商治理工作,开展综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

各相关单位:将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列入本单位议事日程,探索建立培训机构监管的长效机制;建立旗级数据共享及执法信息沟通平台,实施数据动态管理与监控,部门联动,建立多元监管治理工作体系。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综合治理行动是旗委旗政府积极主动回应、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规范管理培训机构的重要举措。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此次专项综合治理行动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创新思维,把专项综合治理工作与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安全管理、行政执法等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加大对全旗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校外办学行为。

(二)密切配合,防控风险

各相关单位要循序渐进推进专项综合治理工作,高度重视风险防控工作,认真组织预先风险评估,制定好防范预案,讲究工作方式方法,采用“先机构自查,再联合检查、约谈限期整改、执法处罚直至依法联合取缔”的工作步骤,设置整改缓冲期,确定时间节点,妥善解决尚未完成的培训,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要树立全局意识,密切配合,结合各自职能积极主动作为,加强信息沟通,无缝对接,认真履行专项综合治理和日常监管职责,加大过程性管理与监督力度,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利用旗内各类媒体资源,加强新巴尔虎左旗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综合治理工作的社会宣传与舆论引导,形成良好舆论氛围,在治理过程中加强舆情监控。

(四)落实责任,强化监督

强化专项综合治理和日常监管责任,完善监督机制,提高专项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效性。严肃工作纪律和要求,对专项综合治理工作中出现的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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