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组配分类: | 新左旗政府办公室文件 | |
| 发布机构: |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来源: | 政府公报 |
| 名称: |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新左旗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2018-12-10 | 发布日期: | 2018-12-10 |
各苏木镇、旗直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经旗委政府研究决定,现成立新左旗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一、组织领导:
组 长:张双林 旗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张纯刚 旗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通宝 旗民政局局长
成 员:包银湖 旗编办主任
白 玲 共青团旗委书记
白彩虹 旗妇联主席
包小华 旗残联理事长
李 慧 旗气象局局长
于海燕 旗发改局副局长
陶广华 旗财政局副局长
霍玉梅 旗教育局副局长
王一正 旗公安局副局长
乌力吉 旗司法局副局长
王全宝旗人社局副局长
郭永祥 旗住建局副局长
格日乐图 旗交通局副局长
杨白龙 旗卫计局副局长
包永刚 边防一大队队长
张子江 边防二大队队长
白 林 旗救助站站长(驻地嵯岗镇)
梅 荣 旗福利院院长
朝力门 旗殡葬管理所所长
白红梅 阿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王清江 嵯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宝鲁日 乌苏木党委副书记、苏木达
朝鲁门 新苏木党委副书记、苏木达
张松波 吉苏木党委副书记、苏木达
满都胡巴亚尔 甘珠尔苏木党委副书记、苏木达
金 刚 罕达盖苏木党委副书记、苏木达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旗民政局局长王通宝兼任。
二、工作要求
(一)全面落实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政策措施
1、实行更加积极主动地救助保护。旗公安机关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或流浪的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于有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接送返乡,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教育、住建等相关部门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疾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和民政、住建等相关部门,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充分发挥嘎查、社区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用,组织或动员居牧民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保护机构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2、加大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集生物材料,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加强接出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公安机关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强化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机制,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
3、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救助保护机构和公安机关要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要及时安排接送返乡,交通运输部门要在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积极协助。流出地保护机构应当通知返乡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要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定无监护能力的,有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经过2年以上仍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院抚育,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4、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救助保护机构要依法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协助司法部门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救助保护机构要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代替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其进行心理指导和康复训练等。
5、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预防未成年人流浪是家庭、学校、社会和政府的共同责任,做好源头预防是解决未成年人流浪问题的治本之策。家庭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流浪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对困难家庭予以帮扶,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嘎查、社区要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予公安机关给与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学校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阵地,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要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根据学生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学生掌握就业技能,实现稳定就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和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社区委员会要积极做好协助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把社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重点青少年教育保护工作,“春蕾计划”“安康计划”“明天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残疾人康复、教育总体安排;充分发挥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作用,鼓励和支持其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等服务。
(二)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形成救助保护工作合力
1、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建立民政部门牵头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积极开展工作。各苏木镇、旗直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救助保护工作责任和追究机制。
2、完善社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各苏木镇、旗直相关部门要针对社会流浪未成年人生活保障、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医疗康复、应急庇护、救助安置等问题制定相应措施,健全社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安置和源头预防等相关规定,规范救助保护工作行为,强化社会流浪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和保护,为社会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3、加强能力建设。各级苏木镇政府要加强社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的作用,不断完善社救助保护设施。
4、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工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作用,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社会未成年人保护意识。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教育、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社会流浪未成年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保护工作,营造关怀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关心管关爱社会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0日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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