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左市监处罚〔2026〕13号
当事人: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格日乐康复理疗中心(宝山)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7MAKDAH2255
住所(住址):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德远名苑小区2号楼1-3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宝山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6年5月25日,新巴尔虎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新巴尔虎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检查,到达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格日乐康复理疗中心出示执法证后,在该店经营者宝山的陪同下开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外面牌匾上有“康复中心”字样,制作牌匾花费五百元,店内提供按摩、拔罐、汗蒸等服务并销售保健食品和特殊食品。经询问,当事人宣称保健服务具有调理腰椎间盘突出、前列腺、风湿等作用;保健食品具有“补肝补肺”“调理身体”的功效。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新巴尔虎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在笔录》一份,记录现场情况,2026年5月26日对经营者宝山制作《新巴尔虎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一份》,进一步确认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格日乐康复理疗中心的违法事实。
经查,(案件事实)本局认为,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格日乐康复理疗中心门外牌匾上印有“康复中心”字样并仅提供保健服务(非医疗)使消费者误以为该场所具备疾病诊断和治疗资质,调查发现该店工作人员提供的技能培训合格证与亚健康调理证书均为培训证明,非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或职业许可。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二款第一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5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进行虚假宣传的事实;
2.2026年5月26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宝山第一次询问调查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进行虚假宣传的事实;
3. 经营负责人宝山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宝山的身份信息;
4.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范围。
5. 门店照片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门店现场情况。
6. 室内前台柜子上保健食品照片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物品事实。
7. 执法影像记录光盘,证明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依法全程记录办案程序。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已交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领鲜购物超市经营者张贵节发表意见,张贵节未提出异议。案件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新巴尔虎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2日向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领鲜购物超市送达了《新巴尔虎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左市监罚告〔2026〕13号),经营者宝山确认已收到。经营者宝山在法定期限五个工作日内仍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格日乐康复理疗中心门外牌匾上印有“康复中心”字样并仅提供保健服务,销售保健食品并宣称调理多种疾病的行为,造成消费者误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二款第一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综上应当对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并且在办案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的;符合从减轻行政处罚条件。”的规定,并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包容审慎原则,应当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一千五百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巴尔虎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救济途径和期限)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你(单位)可以自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巴尔虎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
年 月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