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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新巴尔虎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新巴尔虎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十) 文号:
成文日期: 2026-06-11 发布日期: 2026-06-11
新巴尔虎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十)
发布时间:2026-06-11 15:49 来源:新巴尔虎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新巴尔虎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左市监处罚〔2026〕10号

当事人: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新发综合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726MANPLFC55 

住所(住址):  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幸福嘉园门市

经营者:韩白音仓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一、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6年5月14日,新巴尔虎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新发综合商店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主体资质证明,经营范围主要从事食品经营。执法人员在该点货架上发现以下食品:杨梅干21斤,生产日期2025年2月24日,保质期为12个月,销售价为25元/斤,货值550元;统一阿萨姆茉莉奶绿,规格为1瓶,生产日期2025年5月22日,保质期9个月,销售价4元/瓶,货值4元;红牛饮料4瓶,规格400ml,生产日期2025年3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6元/瓶,货值24元;珍珍经典老汽水4瓶,规格520ml,生产日期2025年5月13日,保质期9个月,销售价3元/瓶,货值12元;汇星饮料1瓶,规格630ml,生产日期2025年3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5元/瓶,货值5元;君利来酸辣柠檬味去骨凤爪4袋,规格218克,生产日期2025年4月10日,保质期9个月,销售价19元/袋,货值76元,上述食品总货值为971元。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新巴尔虎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并下达《新巴尔虎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新左市监强措[2026]10号)和《新巴尔虎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新左市监财单[2026]10号),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了扣押处置。2025年8月26日案件承办人布仁图(05031230097)、森登(0503123108)对经营者韩白音仓委托人韩详制作《新巴尔虎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一份,进一步确认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新发综合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

二、案件事实

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新发综合商店经营1类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三、相关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6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当场制作《新巴尔虎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现场照片一张,证明执法人员亮证在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新发综合商店现场检查过程。                                         

证据二:2026年5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检查的食品图片一张,证明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新发综合商店货架上摆放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证据三:2026年5月14日,新巴尔虎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新巴尔虎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新左市监强措[2026]10号)和《新巴尔虎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新左市监财单[2026]10号)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扣押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新发综合商店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             

证据四:2026年5月18日,经营者韩白音仓委托韩详向办案人员提供韩白音仓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韩白音仓的身份信息。                       

证据五:2026年5月18日,经营者韩白音仓委托韩详向办案人员提供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新发综合商店持有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经营场所的主体资格和合法经营资质。                        

证据六:2026年5月18日,办案人员对经营者韩白音仓委托人韩详制作《新巴尔虎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新发综合商店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及涉案货值。     

证据七:执法影像记录光盘一张,证明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依法全程记录办案程序。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并经过经营者韩白音仓确认,韩白音仓未提出异议。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    

四、违法行为性质定性,处罚依据

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新发综合商店经营1类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五、自由裁量事实及理由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主观错误较小,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并且在办案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引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种类多,货值超过500元。不符合免于行政处罚情形。同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以及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的;”的规定,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条件,应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告知情况

新巴尔虎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5月22日向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新发综合商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左市监罚告〔2026〕10号),经营者韩白音仓委托人韩详确认已收到。经营者韩白音仓在法定期限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七、行政处罚内容

新巴尔虎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按照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对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新发综合商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杨梅干21斤;统一阿萨姆茉莉奶绿1瓶,红牛饮料4瓶,规格400ml,珍珍经典老汽水4瓶,规格520ml,汇星饮料1瓶,规格630ml;君利来酸辣柠檬味去骨凤爪4袋,规格218克。

2. 罚款一千元。

八、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和救济途径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巴尔虎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子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你(单位)可以自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巴尔虎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6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