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1.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在首次创业时应符合享受政策人员范围。
2.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
3.3次补贴为连贯性政策,须按照申领流程且符合条件后,逐一申请。
(二)第一次申领10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条件
1、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中明确: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牧民工,给予10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此文件2023年12月25日印发,从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符合申领条件的群体领取营业执照时间最早为2022年12月25日。
2、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4〕373号)中将脱贫劳动力、退役军人纳入了一次性创业补贴范围。此文件2024年4月28日印发,从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退役军人领取营业执照时间最早为2023年4月28日。
(三)第二次申领20000元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条件
1.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5〕179号)中明确:对带动就业3人以上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再给予20000元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符合申领10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人员,满足此政策基本条件后,可申领20000元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2.已经成功申领过10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人员。
(四)第三次申领20000元创业补贴条件
1、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5〕179号)中明确:对正常运营3年以上且带动就业人数未减少的,再给予20000元的创业补贴。正常运营3年以上且带动就业人数未减少的,要与申请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时提供的带动就业人数情况进行比对或核查协查,未发生改变或增加带动就业人数的,再给予20000元创业补贴。
2.已经成功申领过前2次补贴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