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52130MB0U60684K/202502-00009 | 组配分类: | 学校名录公开 |
| 发布机构: | 新巴尔虎左旗教育局 | 主题分类: | 教育 |
| 名称: | 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第二中学章程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5-02-17 | 发布日期: | 2025-02-17 |
(本章程于2025年1月10日经第七届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25年1月11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党支部委员会表决通过,经新巴尔虎左旗教育局备案,自2025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
序言
阿木古郎第二中学始建于1976年,坐落于边境小镇阿木古郎镇,地理位置优越,环境优美,是一所致力于为当地学生提供优质教育的初级中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相关党内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第二中学,位于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阿木古郎路南,属乌尔逊社区管辖,邮政编码为021200。
第四条 本校为新巴尔虎左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隶属于新巴尔虎左旗教育局管理,为实施初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招生对象和招生规模以新巴尔虎左旗教育局核定的班级数为准。
第六条 办学理念:生态和谐教育。办学理念表述:生态平衡与生态和谐概念在教育上的移植,强调学校教育的主客体与内外部环境的和谐匹配和有机统一。
办学理念阐释:
(1)对“和谐”的认识
和谐教育是构建和谐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和谐教育的核心是以人为本,重视师生的主体性,通过协调各种教育因素,创设和谐育人环境,使受教育者在“求知、做人、健体、创新”的成长中得到生动活泼的全面发展。 以现代教育思想和观念创办现代化学校,以完全的教育,培养完全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和竞争的现代人。以人为本,诚信为基,创设“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人格面前人人平等”的民主环境,创新和谐的校园氛围和环境。学生成才成长,培养一流人才,创办一流名校,追求卓越,做到最好,以最完善、最科学的学校管理,打造最完整的教育品牌,努力为学生夯实完美的人生基础。
(2)对“和谐教育”的理解
教育者在教育过程中将德智体美劳结合为一个有机整体,受教育者在各方面都能够得到充分的发展,从而避免重智轻艺术、体育、劳动教育的现象。和谐教育强调人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个性发展,实现德育、智育、体育、美育以及劳动教育为一体的教育目标。
(3)和谐教育的外延
和谐教育包括学生的幸福教育。学生接受教育的过程就是学生体验和谐、享受和谐的过程。教师要帮助学生打开和谐之“门”,为学生指明通向和谐的道路,激起学生对和谐的向往,引导学生对其生活方式进行选择、优化,在体悟中生成幸福感。教师的教育工作就是培养学生的和谐观、和谐品质和和谐能力。
和谐的教育包括和谐的教师。教师教育的和谐来源于教师与学生传授培养的对话,教师从职业中获得的尊重感、成就感、创造感和艺术感,让教师拥有一种物质、精神和心灵上的和谐。
(4)对和谐本质的理解;中国传统文化认为幸福就是和谐。人要处理好三个层面的关系,方能幸福。人与自己的关系,人与他人、社会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三个方面的关系和谐,就是幸福。
(5)和谐教育的实践意义
和谐教育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趋向,各国普遍关注人的和谐,体现以人为本、人文关怀的思想。和谐是人生的追求,也是教育应追求的恒久性、终极性价值。教育的本质在于发展人,和谐教育关注人的情感,方能培养能够创造和谐、体验和谐、享有和谐、全面发展的人。和谐教育是对人性的构建,使教育造福于人。
第七条 办学目标:办一所让师生获得真正和谐的学校,培养明理精义、健体尚美的意气书生。
第八条 管理目标:质量创校、传承立校、特色兴校、多元强校,教育优质发展具体化、教学管理精细化、师生管理制度化。
第九条 一训三风:
1.校风:和谐
阐释:尊师爱生、科教成才,和谐即幸福。正确认识自我,悦纳自我,个人与自我身心和谐,人格健全;个人与他人和谐,社会稳定;个人与自然和谐,持续发展。
2.教风:敬业爱生,求实创新。
3.学风:乐学善思,力行致和。
4.校训 明德笃学,和谐共生。
5.办学特色:和谐的味道弥漫在校园的每一个角落里。
6.教师发展目标: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和谐教师。
7.学生培养目标:培养和谐发展的人。
第十条:学校校徽
学校校歌:“阳光校园”。
学校校徽:校徽外形为圆形,体现了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第二中学“团结奋进,共谋发展”的精神风貌,传达出深刻而厚重的传统文化底蕴,同时也彰显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第二中学对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美好承诺。
校徽主体以翻开的书本、毛笔以及嫩芽形状的元素形成,预示着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第二中学人积极向上、和谐发展,勇攀高峰的时代情怀,祥和与活力,传承和发扬中华优秀文化的寓意。书页的黄色、绿色、蓝色、红色分别代表学校 “生态和谐发展,德能立校、科研兴校、质量强校、特色名校”的办学理念和绿色校园、全面发展的美好前程。
校徽上半环和下半环均匀分布用两种语言书写校名“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第二中学”。内环底部嵌入“1976”为建校时间,寓示着40余年学校丰厚的人文精神和丰富的历史积淀。
学校校旗:校旗以红色为底,配以金色光圈的红太阳。象征教育事业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红太阳的外光圈内写有学校全称及学校简称的缩写拼音。红太阳上有中国的“中”字,它的左半是蓬勃生长的小树,右半是金色的“2”,整体寓意为:二中全体教职工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全力为祖国培养德才兼备的接班人。
第十一条 学校的党组织是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监督保障作用。学校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保障正确办校方向。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党组织的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本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校落实本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讨论决定本校重大问题,具体包括:
(一)本校党的建设中重要事项;
(二)事关本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四)人才工作和教师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五)学校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责任人,依法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课后服务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非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由学校行政领导、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代表等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对学校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学校发展规划、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以及学校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表决通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学校设置工会、教务处、政教处、安全办、团委、办公室等中层机构,制定职责,分工协作。各部门设主任、副主任,对校长和分管校领导负责。
各内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各群团组织和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师生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学生申诉机构和教职工申诉及调解机构。
涉及师生处分、申诉等事项,学校可主动举行听证;师生申请听证的,按规定举行听证。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断完善安全风险化解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依规接受上级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管、督导、考核。接受家长和其他社会公众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本区招生政策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且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的,为本校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根据学校安排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资源;
(二)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符合客观事实的适当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六)个人及家庭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受学校保护;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依规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恢复学籍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的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惩戒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在籍在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国家和本地区的相关规定通过免除相应费用、生活补助、提供国家助学金等方式给予资助。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
(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四)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五)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六)依法对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予以制止、进行批评教育,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七)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八)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九)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以及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享有申诉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或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或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任务,维护学校声誉;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等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学校教职工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奖惩:学校对于在教育教学、培养学生、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处分、解聘等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教育教学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实施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五育并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全面培养体系,坚持五育并举,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第四十二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建立健全德育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入实施“石榴籽”育人工程,开展“民族团结一家亲”主题实践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2022年版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质量的要求,从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环节入手,加强课程教学全过程管理。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四十五条 学校加强教研结合的校本研修,提高教育科研管理水平,健全与完善教学研究制度和促进教学改革制度,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教学能力,推动教学改革,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着力保障学生每天校内1个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卫生保健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全面实施禁烟。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按要求开设艺术课程,组织开展课外艺术活动,每学年举办一届形式多样的校园艺术节,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提高学生艺术文化素养。
第四十八条 加强劳动教育。确保劳动教育课时每周一节。安排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坚持学生值日制度,组织学生参加校园劳动,积极开展校外劳动实践和社区志愿服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现代教育设备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打造数字化校园建设,实现资源数字化、教育数字化、管理数字化,利用数字技术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质增效。
全面提升教师信息素养,提高教师的信息化应用水平。
第五十条 学校坚持把心理健康教育作为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心理健康课程建设,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师,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辅导和教育活动,增强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性和实效性,维护学生的心理健康,塑造学生的健康人格。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学校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多种形式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加强对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开展违规收费等行为。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各种家校沟通渠道,丰富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积极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德育、科普、法治、研学等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学校依托所在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发挥自身优势,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交流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章 学校资产、经费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破坏。
学校对侵占、破坏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 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重大资金使用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财务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合理编制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严格执行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第六十条学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捐赠,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按照学校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通过,由学校党组织会议决议之日起生效实施,并报新巴尔虎左旗教育局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
(三)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修订需由校长办公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
第六十三条法治统一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四条 章程解释: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新巴尔虎左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联系电话:0470-6607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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