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52130MB0U60684K/202502-00008 | 组配分类: | 学校名录公开 |
| 发布机构: | 新巴尔虎左旗教育局 | 主题分类: | 教育 |
| 名称: | 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第一中学章程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5-02-17 | 发布日期: | 2025-02-17 |
(本章程于2023年11月12日经第八届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23年11月22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党支部委员会表决通过,报新巴尔虎左旗教育局备案,自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生效)
序言
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第一中学,始建于1960年,位于呼伦贝尔大草原西南边陲小镇阿木古郎,是一所拥有悠久历史和深
厚文化底蕴的公办学校。自建校以来,一直致力于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培养杰出的学生,向各级各类学校输送了一批批优秀的学生,为边疆的稳定,社会的进步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总 则
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相关党内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第一中学,地址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善都胡硕路15号,邮政编码为021200。
第四条 学校经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隶属于新巴尔虎左旗教育局管理,为实施三年制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招生对象和招生规模以新巴尔虎左旗教育局核定的班级数为准。学校办学规模为18—24个教学班,教学班班额不超过40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青少年免试就近入学。
第六条 确定一九六○年为学校建校年。
第七条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和培养目标
办学理念:传承“蒙古马”精神,让每一位学子成为驰骋天地的时代骏马 。
办学目标:打造一所具有人文特色的草原明珠学校。
培养目标:努力培养坚忍不拔、勤于学习、善于合作、勇往直前的时代新人。
第八条一训三风
校训:驰而不息 追求卓越
校风:吃苦耐劳 勇往直前
教风:敬业爱生 奋进不怠
学风:发愤图强 锲而不舍
大课间主题:我阳光 我健康 我快乐
校歌:《我的摇篮—阿木古郎》
校徽: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九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共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第一中学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校长一人担任,设专职副书记1名,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党支部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支部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第十条 学校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党支部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党支部会议是学校的议事决策机构,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支部委员会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基层基础保障,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三条 依据《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学校与各部门、各环节干部实行分责的管理机制,在教育教学、师资、财务诸方面明确不同层级的责任,赋予相应的权利,同时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各部门实行无障碍沟通。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资格审查委员会、课程规划委员会、家长委员会所有决定、工作程序接受支部委员会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学校全面管理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德育、安全等具体工作。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扩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非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由学校行政领导、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代表等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对学校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学校发展规划、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以及学校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有关教育工会的法规,组建、行使职权并承担义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制度;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资格审核委员会,促进和保障教师教学研究、师德师风、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先评优资格审查工作。审查结果提交校务委员会,校长如果认为资格审查委员会决策存在明显问题,可通过校务委员会审议。
学校资格审核委员会原则上由校务委员会成员及师德好、教学业绩突出、教学业务能力强、学术水平较高、受学生欢迎、受同行好评的教师(9—11人)组成。拟组成人员由校务委员会提名,提交教代会审定,达到80%以上赞成票方能通过。校务委员会成员为常任委员,其他委员三年一个任期,每个任期需调整三分之一委员。
资格审核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教师评优评先、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工资晋级、人才申报、课题申报推荐做出师德、教学业务评价;
(二)对家长、学生投诉较集中的教师做出师德、教学业务评价;
(三)担任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评委;
(四)主持校内科研招标和校内科研评审;
(五)讨论制定并修改学校师德规范;
(六)为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做好各项咨询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课程规划委员会负责做好校本教科研、教师业务提升、学科课题研究、教师培训、综合实践活动等工作。充分发挥教研组长的作用,提高集体备课和教研活动的实效性。学校定期召开教研会议、学科交流会,对成绩突出的教师给予适当奖励。通过多种形式的教科研活动引领全校教师的教育理论学习,指导教师学习新课标、新教材,引进先进的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进行课堂改革实验。
第二十条 家长委员会由相关方面推选的家长代表、社区代表组成,加强家校共育,负责沟通学生教育、学校管理的相关事项。对一定时期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建议,对学校相应管理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对于学生工作相关的诸如行为规范、食堂管理、住宿服务、校服选用等事项提出建议。学校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听取,随时协商,并作出回应。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一)教导处负责教学和教务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课程标准,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负责功能室管理和使用、学校课程资源建设、师资建设和教育科研工作为一体的职能机构,为教师在教学研究中更新知识结构、提升反思和实践能力提供支持,促使教师团队形成自然、统一的教育观念,形成学校教师团队教学的共同力量。
(二)政教处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做好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坚持全员育人原则,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开展相应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制定并落实学校相应工作制度,完善德育常规工作,努力实现校纪严、校风正、教风实、学风活的目标。具体负责班主任选拔、管理考核、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纪律卫生检查以及学生会的工作。定期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增强学生的法治意识,充分利用心理咨询室,加强师生心理健康教育。
(三)总务处负责学校后勤、安全、采购、食品卫生的管理,负责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维修等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后勤保障服务。以服务师生、服务教育教学为宗旨,为学校日常工作正常、高效运转提供基本保障,做到物尽其用,协助学校领导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改善师生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四)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学校重要党务、政务、财务,组织起草学校规划、决议等文件,负责学校文书档案、宣传、接待等工作,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各群团组织和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师生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做到“三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学校发展历史、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传统文化。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申诉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采取设立意见箱、问卷调查、师生座谈等方式,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事宜。学校对教师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听取有关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的意见。教师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校务委员会提出复核。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断完善安全风险化解机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依规接受上级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管、督导、考核。接受家长和其他社会公众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学生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本旗招生政策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且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的,为本校学生。
第二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根据学校安排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资源;
(二)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符合客观事实的适当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六)个人及家庭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受学校保护;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新巴尔虎左旗教育局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依规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恢复学籍等相关手续。对完成年限内规定的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业成绩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惩戒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在籍在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国家和本地区的相关规定通过免除相应费用、生活补助、提供国家助学金等方式给予资助。
教职工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任教师、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
(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四)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五)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六)依法对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予以制止、进行批评教育,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七)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八)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九)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以及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享有申诉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或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或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任务,维护学校声誉;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等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培养学生、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处分、解聘等处理。
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二条 认真执行落实《义务教育课程方案(2022版)》相关要求,高质量落实国家课程,形成学校独立的课程体系,包括基础性课程、拓展性课程和个性化课程。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开展各类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四十四条 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国家及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标准、课程计划,开全科目,开足课时,并严格执行作息时间表、课程表,按时上下课,严禁旷课、不按课表上课、随意调课等现象,特殊情况的停课需经上级教育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学校统一按上级规定征订教材,任何人不得擅自推销学习资料。教务处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四十七条 落实“双减”政策,加强五项管理。
(一)认真落实教育部“双减”政策,进一步做好学生作业、睡眠、手机、读物、体质五项管理,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营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环境。
(二)加强作业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课程方案,科学制定并认真落实教学计划,不随意增减课程难度,不随意加快教学进度,不布置难度水平超过课标要求的作业,严格作业设计,严把作业难度,严控作业总量。
(三)加强睡眠管理。减轻课内外负担,保证睡眠质量。
(四)加强手机管理。原则上学生不得将个人手机带入校园,禁止将手机带入课堂,加强教育引导,做好家校沟通。
(五)加强读物管理。激发阅读兴趣,推荐优秀读物,加强图书建设。
(六)加强体质管理。开展体育运动,综合防控近视,加强健康教育。
第四十八条 学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依托课题研究,打造基于本校学生实际构建乐动高效课堂,以本校学生实际为出发点,开展校本研究、行动研究,引领学校着眼本校实际和办学目标,自主研究、勇于创新、主动发展,努力构建具有本校特色的校本课程。各学科根据本校实际制定课堂教学评价表,从本校学生实际出发,着眼学生发展需求和发展期望,基于学生认知基础、生活经验、观察视野和思想认识,来研究课堂教学的目标与内容、过程与方法、总结与评价,创造适合学生实际和发展需求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校本课程。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每一名教师都是德育工作者”的德育工作理念。坚持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以养成教育为重点,精心设计德育活动,切实抓好德育常规,抓实德育细节工作,提高德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构建德育课程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
第五十条 学校德育课程以传承“蒙古马”精神,让每一位学子成为驰骋天地的时代骏马的办学理念为核心,围绕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五大内容,通过文化育人、课程育人、管理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协同育人六大途径,尊重学生的认知发展特点和思想道德水平,把握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
第五十一条 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通过国旗下讲话、主题班会、主题活动等课堂教学、校园文化建设、教育实践活动等多种途径,引导学生深刻理解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增强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第五十二条 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工作的责任感和班主任业务水平,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办好家长学校,建立班级、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模式。
第五十三条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每周一举行升旗仪式(假期、恶劣天气除外),在重大节日(纪念日)或举行重大活动时举行升旗仪式,并进行国旗下主题教育演讲。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五十五条 学校按照《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按要求开设艺术课程,组织开展课外艺术活动,每学年举办一届形式多样的校园艺术节,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提高学生艺术文化素养。
第五十六条 学校劳动教育以劳动课、综合实践课、技能课、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等形式进行。从学生实际情况、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劳动项目。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建立医务室,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教师开展工作。成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商讨学校心理健康工作。将心理素质教育纳入学校工作日程之中,融进日常教育教学中,鼓励老师开展心理教育研究。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九条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内蒙古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德育、劳动实践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研学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研学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靠社区、派出所等相关单位共同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建设。
第六十三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章 安全及卫生健康
第六十四条学校贯彻落实《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学校成立安全及卫生健康方面的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由分管副校长负责该领导小组的常务性工作。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定期梳理学校面临的风险,确保学校平稳健康地发展。
第六十五条学校的相关各组织、部门和人员都必须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有关学校安全及卫生保健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有关的工作制度,安全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具体岗位并严格执行。
第六十六条学校定期对学生和教职工进行各种安全教育,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演练。
第六十七条学校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制定安全预警、隐患排查、危机处理方案,构建完善的应急机制,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一个安全健康的家园。做好防火、防漏电、防冻害、防盗、防溺水、防坍塌、防中毒、防体育意外伤害等为重点的安全预防、安全教育工作。万一发生安全事故,要迅速、全力做好安全事故处理工作和危机过后的恢复工作,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断完善安全风险化解机制。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六十八条学校实行值日校长(环节以上干部为轮值值日校长)带班制度,安排护导人员,做好护校工作。
第六十九条学校设立医务室,按师生比例设专职医务教师,负责学校健康教育及环境卫生的协调工作。医务教师要根据健康标准建立师生卫生档案;组织教师、学生定期体检;及时向全校广播、宣传卫生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七十条学校不断改善校内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协调有关部门或组织搞好学校周边环境卫生。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等都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学校组织的活动应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七十一条学校在组织学生开展大规模校外活动时,必须事先报请教育局批准,并由校级干部带队,制定安全防范预案,做到责任到人,保障师生安全。未经批准,任何教师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到校外开展活动。
第九章 学校资产、财务
第七十二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破坏。学校对侵占、破坏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健康发展。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学校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七十四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重大资金使用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财务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依法合理编制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严格执行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捐赠,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按照学校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按照章程制定和核准相关程序办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学校支部委员会决议,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新巴尔虎左旗教育局核准、备案,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一条 学校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因切实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新巴尔虎左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联系电话:0470-6607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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