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护士执业证变更注册)
二、 受理条件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设定依据
1、《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四、办理地点
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景观路新巴尔虎左旗卫生健康委407室
五、申请材料:
⒈《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电子化系统中打印,附小二寸白底照片2张)纸质材料一份。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受理单位和咨询电话
受理单位:新巴尔虎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咨询电话:0470******97
六、监督单位
监督单位:新巴尔虎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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