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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新巴尔虎左旗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新巴尔虎左旗律师违法犯罪行为同步党纪处理、行政处罚、行业处分专项行动方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8-12 发布日期: 2024-08-12
新巴尔虎左旗律师违法犯罪行为同步党纪处理、行政处罚、行业处分专项行动方案
发布时间:2024-08-12 16:45 来源:新巴尔虎左旗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落实党纪学习教育要求,将党规党纪融入律师行业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树立和维护律师队伍良好社会形象,根据自治区《律师违法犯罪行为同步党纪处理、行政处罚、行业处分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主要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落实律师行业党的纪律处分工作要求,健全律师执业惩戒机制,巩固和发展执纪必严、违法必究的常态化效果,彻底改变律师违法犯罪行为监督管理慢粗虚、教育惩戒宽松软的现象,全面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净化法律服务市场,促进律师严格依法、规范、诚信、尽责执业。

二、行动范围

(一)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且具有党员身份的,党组织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启动纪律审查程序,作出党纪处分。

(二)律师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其服刑或者执行缓刑期间应当停止履行律师职务,刑期届满后可再申请恢复执业。其犯罪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规定的,司法局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律师因过失犯罪被判处刑罚且具有党员身份的,党组织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启动纪律审查程序,及时作出党纪处分。

(三)律师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律师行为未判处刑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规定的,司法局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同时,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启动纪律审查程序,依规作出处理。

四)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办案机关决定对律师涉嫌犯罪行为不移送审查起诉但提出处罚、处分建议的,司法局应当综合判断律师违法违规情况,对应予惩戒的,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并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报建议机关。律师具有党员身份的,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将处分决定抄送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处理结果一并通报建议机关。

(五)律师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局应当暂停其履行律师职务。律师被停止履行职务的,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再安排该律师接受新的委托,已经接受委托正在承办的案件和法律事务转交该所其他律师承办,律师事务所应向当事人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委托人提出解除委托的,应当办理书面手续解除委托。案件办结后,司法局应当依据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者恢复其律师执业和会员权利。

三、处理原则

(一)坚持刑罚与党纪处理、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相衔接。对律师违法行为的审查和处理,要以事实为依据,处理结果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相关行政管理、行业管理、党纪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局、律师协会调查期间,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二)严守追诉时效。律师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应当注意的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局对违纪违法行为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均属于“发现”行为。律师违反行业管理规定行为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予以立案。律师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罚后,还应当给予相应行业处分的,自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生效之日起计算上述处分时效。

(三)确保程序公正。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查明事实、固定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组织听证等,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履行集体讨论、报批、备案、请示、移送等程序(主要处理依据与示例详见附件1),保障律师申请回避、申请复查等合法权利,确保案件办理程序、处置结果经得起考验。

(四)规范行使裁量权。落实对同类违法行为作出同等行政处罚的理念,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自查整改阶段主动说明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同时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涉案金额巨大,在查处期间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等情形的,从重处罚。对初次违规并且情节显著轻微或情节轻微、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等情况的,经批评教育,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具有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等情形的,从重处分。

(五)强化信息披露。律师受行政处罚和公开谴责以上行业处分的,应当记录至律师诚信信息,并向社会披露。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吊销执业证书、取消会员资格等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决定和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违法违规案件,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微信、会等形式向社会披露。

(六)落实律师事务所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违规律师所属律师事务所进行检查、督查,发现其存在日常管理松懈、混乱,不按规定对律师执业活动实行有效监督,或者纵容、袒护、包庇本所律师从事违法违纪活动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行动阶段

(一)动员部署(6月20日-6月29日)。制定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分工、明确职责,理顺线索接收与案件处置等流程,完善案件研讨等工作机制,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加大行动宣传力度,确保专项行动有力开展。

(二)自查整改(6月29日-7月20日)。全旗律师要深入开展自查,主动向所属司法局、律师协会反映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及时改正错误行为。律师事务所要动员律师进行自查,引导律师主动反映问题,诚恳悔过整改,司法局对在自查整改阶段主动反映问题、说明情况的律师,要坚持教育优先,规范行使裁量权,依法依规从轻减轻处罚。

(三)梳理排查(7月21日-8月31日)。司法局主动对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全面梳理近2年涉律师违法犯罪情况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对未超过处理时效且未受党纪处理、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案件进行汇总,填报专项行动(线索)工作台账。

(四)处置清理(9月1日-9月30日)。司法局要根据专项行动工作台账,对律师涉嫌违法犯罪应同步作出党纪处理、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案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填入专项行动(线索)工作台账。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律师违法犯罪行为同步党纪处理、行政处罚、行业处分专项行动,是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管理,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对防止出现监管漏洞,损害律师队伍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统筹部署专项行动,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二)认真组织落实。仔细研究行动内容,主动向社会公示专项行动接待热线、电子邮箱等,认真对待律师主动反映、群众投诉举报、办案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全面梳理排查律师惩戒工作存在的问题与疏漏,按照行动阶段高效推动行动落实,确保律师违法犯罪行为与党纪处理、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有效衔接,实现律师行业监管到位、惩戒有力。

(三)严守工作纪律。开展专项行动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案件进行查办、处置,避免因事实不清、程序瑕疵、处置不当等引发负面舆情。

(四)加强工作宣传。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局宣传媒体,加强对专项行动的宣传,做好正面引导,为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为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全面净化全旗法律服务市场,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