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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新巴尔虎左旗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新巴尔虎左旗法律援助“市域通办”工作方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6-04 发布日期: 2024-06-04
新巴尔虎左旗法律援助“市域通办”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4-06-04 11:41 来源:新巴尔虎左旗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印发《2024年呼伦贝尔市法律援助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深化法律援助“最多跑一次”,创新工作机

制和工作方式方法,促进法律援助服务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现就推进法律援助市域通办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落实法律援助“一次办好”要求,统筹全旗法律援助资源,全面改革法律援助受理、审查、指派模式,推进一体化、标准化服务,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切实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工作目标

为实现“援助多服务、群众少跑腿”的服务理念,实行法律援助“市域通办”工作机制,主要目标是统筹全旗法律援助资源,在旗统一公布经济困难标准、统一受理审查条件,统一公布和共享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库、实现一体化、标准化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将通过完善申请材料接收、转交、审核等相关工作的内部协助机制,并通过信息化的手段辅助,为群众就近提供法律援助咨询、受理、审查、指派“全流程、一站式”服务,最大限度为群众提供便利。


三、主要措施

(一)适用条件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能够明确案件的承办机构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为本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案件。


(二)受理审查


1.法律援助申请人可在我市范围内任一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点通过实体平台、呼伦贝尔市“飞速通APP”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接收申请材料的法律援助中心、站点应当通过开展一体化服务协作,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均应接待、受理、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一站式”办结法律援助申请事宜。


2.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理申请机构应当场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在特殊情形下需要转办的案件应当及时通过呼伦贝尔市“飞速通APP”录入相关申请信息,按流程转交相关材料至承办机构,承办机构应及时做好案件接收、审查、指派工作。


3.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应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或掌上通道、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于7日内按要求补正材料,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申请市域通办。


4.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应在受理后5日内将《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


(三)审批指派


旗法律援助机构对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根据具体情况和当事人需要,应当优先采用市域通办方式及时审批承办。同时以便利当事人为原则采取异地转办、代办帮办为补充的方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1.本旗法律援助机构接到属于其他法律援助机构管辖的案件,可直接受理并指派本机构人员承办。因本地区法律援助服务力量不足、申请人“点援”要求等确有必要进行跨区域指派案件时,经市法律援助中心统筹协调后可以在各地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名单中直接指派,也可以通过跨区域协作机制,协调确定承办人员后进行指派,并实行谁指派、谁发放补贴,法律援助补贴执行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补贴标准。


2.受援人可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代办服务。在推动和引导申请人通过网上、掌上申请法律援助的同时,申请人可以委托司法所法律援助站点工作人员、法律服务机构人员等代办申请手续。代办服务人员要协助申请人梳理申请材料,通过网上、掌上申请通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窗口、邮寄等方式提出申请。作为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办、帮办法律援助申请事宜(受托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应有相关委托手续)。苏木乡镇(街道》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要依法依规开展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


(四)其他事项

1.市、旗市区两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建立协同运行机制,统一经济困难标准、统一受理审查条件,统一公布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受理点,统一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团队对外公示。法律援助机构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并通知其他法律援助机构。


2.按照全市范围内要执行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案件补贴标准,统一经济困难审查标准。


3.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7日或其他紧急情况的申请事项,应开辟市域通办的快速通道。受理机构应当场联系承办法律援助机构确定是否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承办机构应当场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及时安排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


4.与其他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加强协作。对可能引起争议的市域法律援助申请事项,受理机构应主动与承办机构进行沟通,避免因差别化受理、审查、指派导致申请人误解。


5.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条件、范围和法律援助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及时报请市司法局对争议进行解释。无法确定承办机构或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市司法局依法进行指定管辖。


6.法律援助机构不得以无受理权为由拒绝提供法律援助全域通办相关服务。


7.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网络平台操作和法律援助申请受理的条件范围等管理指导和培训,发挥其贴近群众的优势,引导好群众通过网络申请法律援助。


8.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市域通办工作的监督,对于违反本方案的行为视情节追究责任。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站位,夯实责任


实行法律援助“市域通办”,是推进全旗法律援助一体化、标准化服务,促进扩面增量的重要举措。旗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中心要切实增强改革意识、提高政治站位,从大局出发,切实抓好各项措施落实落地。法律援助中心要严格审核把关,认真履责,不得对其他机构管辖的案件敷衍审查、随意化指派: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主动沟通协调,确保各环节衔接有序,高效办理。


(二)加强指导,稳步推进


推行法律援助“市域通办”,统筹协调指导尤为重要。旗法律援助中心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完善协同机制,做好汇总公布经济困难标准、统一受理审查条件,完善“飞速通”平台功能、协调解决案件受理中的问题等。我旗与其他旗市区要密切协同配合,切实提升服务意识,要及时审查提交的申请,对提交材料错误、模糊不清及程序流转错误的,要及时电话沟通、加强工作指导、主动协助对接,确保群众权益不受损。


(三)强化监督,规范运行


要切实加强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严格按照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审查指派,要教育引导承办人员严格遵守执业规范执业纪律。对跨旗市区跨机构指派承办的案件,援助机构之间要加强工作衔接、及时跟进监督,强化一体化监督协作,每月在月报表中上报市法律援助中心全域通办受理案件数量。对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增强保障,扎实开展


要加强人员保障,旗法律援助机构要确定专人负责并确定一名联络员,做好业务规范、执业纪律、工作技能培训,熟练掌握法律援助申请条件、标准和流转程序。切实提升服务效率和即时办结率,确保机制运行能为群众和承办人员真正带来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