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巴尔虎左旗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
调查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各苏木镇、旗直各部门:
经旗政府同意,现将《新巴尔虎左旗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等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制定本单位学法制度、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于2020年5月26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旗政府办公室316室,联系人其其格,联系电话6607636。
附件:1.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2.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制度
3.新巴尔虎左旗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表率作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和《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呼伦贝尔市《进一步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旗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自觉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提高法治素养,发挥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用法的示范作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全面提升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
第二条 旗政府常务会议学习法律,应当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坚持学法内容与政府中心工作相结合,确保学习的针对性、实效性和经常性。
第三条 旗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主要采取会前学法和专题学法的方式进行。旗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安排1次会前学法活动,会前学法可结合旗政府常务会议涉及的重要议题,安排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授课人讲授内容主要以议题涉及的相关法律理论与实践为主;旗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学法可以通过举办法治专题讲座的形式开展,每年至少举办2次,由旗政府办组织邀请相关法律专家、学者主讲。领导干部在参加常务会议集中学法的同时,还应结合工作职责,自学相关法律与实务。
第四条 旗政府常务会议学习法律的重点: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理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旗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重大议题中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新颁布实施或者修改实施的与政府全面履行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五)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
(六)其他需要学习的重要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 旗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活动由旗长主持。参加人员主要包括旗长、副旗长,旗政府相关部门、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第六条 旗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活动应当制订年度计划,学法计划由旗司法局会同旗政府办公室制订,报旗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 将旗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领导干部的学法情况纳入全旗法治政府目标考核。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及旗政府各部门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苏木镇、本部门领导干部的学法制度,并严格落实。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有关要求,进一步增强行政权力监督的有效性,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司法行政、审计和财政部门建立政府内部层级监督联动工作机制,促进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履行职责,预防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是指旗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和苏木镇政府的监督,包括行政执法监督、审计监督、财政监督。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旗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在旗政府领导下负责对全旗各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本制度所称审计监督,是指审计部门按照审计管辖范围,对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各苏木镇政府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以及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所独立实施的专业性监督。
本制度所称财政监督,是指财政部门依法监督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及预算管理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四条 司法行政、审计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调,研究解决协作配合中的重大问题,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司法行政、审计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方面的协作配合,定期或者不定期联合组织开展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社会保障等涉及民生领域为重点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六条 司法行政、审计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查实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违反纪律规定、违反财经法规的案件予以通报。
第七条 审计部门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依法依规对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对象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的,应当及时移送纪委监委处理。
第九条 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被监督检查单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者行政复议审理工作中,发现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的,应当及时移送纪委监委处理。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出具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后,行政部门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经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履行仍不履行的,依据相关行政问责规定移送纪委监委处理。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审计部门向纪委监委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时,应当填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建议书或审计移送处理书,并附相关案件材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新巴尔虎左旗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重大民生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民意调查是指在重大民生决策之前,应深入相关部门、单位和基层,广泛收集有关基础资料,征求群众意见,并在对有关资料分析研究的基础上,作出科学客观的论断,为决策提供事实依据和实证参考。
第三条旗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凡有关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涉及公众利益的政策调整、政策措施制定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做出决定前应按制度进行民意调查。
第五条民意调查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民意调查应深入到基层一线,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了解,掌握充分确凿的第一手资料。对调查了解来的事实和材料,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研究,透过表面现象,找出问题本质,得出正确结论。
(二)充分反映民意原则。民意调查应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国计民生,充分听取决策事项利害关系人的诉求,广泛征求各方面群众的意见,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
(三)把握大局突出重点原则。民意调查既要抓住对决策事项影响较大的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集中力量突破,又要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全面考虑其他情况和因素对决策事项的影响。
第六条民意调查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调查方案制定。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要求,提出调查方案。调查方案应包含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范围、调查提纲及其他应明确的事项。
(二)调查方案审核。调查方案制定后需经本单位集体讨论后,报旗政府分管旗长审核。
(三)组织实施调查。承办单位可以组织有关人员成立调查工作小组,也可聘请第三方机构,根据调查方案确定的指导思想、内容方法等,开展实地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四)撰写调查报告。调查分析应深入、全面、科学,调查结论应切合实际、准确、客观,调查报告应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合理。
(五)调查结果运用。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根据调查分析报告,对决策事项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在所有法定程序完成后,提交旗政府常务会讨论。
第七条民意调查报告和有关原始资料在调查完成后要及时整理归档,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保存。
第八条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制定本单位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