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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出台
 
发布时间:2009-04-22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在2006年12月1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5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八章52条,分总则、科研推广与培训、质量保障、社会化服务、扶持措施、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将是一部适用性强、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实施,从法规层面推动内蒙古自治区农机化提升发展层次,保障农机化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切实担当建设现代农牧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先进生产力支撑。
  2006年12月4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了《条例》新闻发布会。会上,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农牧委主任赛革作了新闻发布,自治区农牧业厅副厅长翟琇回答了内蒙古日报社、内蒙古电视台、内蒙古电台等新闻媒体记者的提问。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农牧委主任赛革对《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和制定过程作了说明。他指出:农机化产业迅速发展壮大,依法促进和保障农机化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十分必要。首先是农牧业发展的需要。“十一五”期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小康建设的关键在“三农”,解决“三农”的关键是发展生产力,农业机械化是先进生产力的物化和标志;其次是农机化发展的需要。2005年,内蒙古全区农机总动力达到1922万千瓦,农用拖拉机达到61.8万台,农机固定资产总值119.36亿元,农机从业人员达到109万人,全区耕播收机械化综合水平达到55.2%。
  自治区农牧业厅副厅长翟琇从《条例》的立法背景、制定本《条例》的法律依据、具体的促进和管理条款等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他说:《条例》从法规的高度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扶持发展农牧业机械化的责任,确立了农机化在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中的地位,体现了法制精神与农牧民利益和时代要求的有机统一,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的具体体现。  《条例》的发布施行,开辟了内蒙古自治区依法促进农机化事业发展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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