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须知

   一、受理机关及范围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党员、党组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由纪委、监察局统一受理。受理范围是:
   1、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2、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二、举报方式及原则
   1、向纪委、监察局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网络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举报人应当使用真实姓名、说明工作单位、住址或者联系方法;对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的,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2、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住址和违法违纪事实。凡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在此列。
   3、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举报人的举报事项应当依法向有权作出处理的有关机关提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

   三、举报人享有的权利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四、举报人应尽的义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2、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3、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五、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
   1、向纪委监察局举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纪委监察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将严格保密。
   2、举报事项经纪检监察机关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酌情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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