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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新巴尔虎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新巴尔虎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公示(十七) 文号: 无
成文日期: 2026-09-01 发布日期: 2026-09-01
新巴尔虎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公示(十七)
发布时间:2026-09-01 11:13 来源:新巴尔虎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新巴尔虎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左市监处罚〔2026〕17号

当事人:阿镇渴望小吃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726MA0NHHK55G

住所(住址):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武装部综合楼

经营者:吴淑梅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一、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6年7月31日10时34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布仁图(05031230097)、森登(05031230108)到达阿镇渴望小吃部,出示执法证后,在该店经营者吴淑梅的陪同下开展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八角(无硫)(500克)1袋,已超过保质期食品,仍在存放于原料柜子里。上述1个品种的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且与其他有效期内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也未有“超过保质期食品”等字样标识。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新巴尔虎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并下达《新巴尔虎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新左市监强措[2026]17号)和《新巴尔虎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新左市监财单[2026]17号),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了扣押处置。2026年8月03日案件承办人布仁图(05031230097)、森登(05031230108)对经营者吴淑梅制作《新巴尔虎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一份,进一步确认阿镇渴望小吃部的违法事实。

二、案件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阿镇渴望小吃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三、相关证据材料

证据一:2026年7月31日,执法人员当场制作《新巴尔虎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现场照片一张,证明执法人员亮证在阿镇渴望小吃部现场检查过程。 

证据二:2026年7月31日,执法人员布仁图现场拍摄的检查的食品图片一张,证明阿镇渴望小吃部厨房内存放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证据三:2026年7月31日,新巴尔虎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新巴尔虎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新左市监强措[2026]17号)和《新巴尔虎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新左市监财单[2026]17号),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扣押阿镇渴望小吃部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

证据四:2026年8月03日,经营者吴淑梅向办案人员提供吴淑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吴淑梅的身份信息。

证据五:2026年8月03日,经营者吴淑梅向办案人员提供阿镇渴望小吃部持有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经营场所的主体资格和合法经营资质。

证据六:2026年8月03日,办案人员对经营者吴淑梅制作《新巴尔虎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阿镇渴望小吃部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及涉案货值。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并经过经营者吴淑梅确认,吴淑梅未提出异议。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

四、违法行为性质定性,处罚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阿镇渴望小吃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五、自由裁量事实及理由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主观错误较小,1类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较低,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并且在办案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以及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的;符合从减轻行政处罚条件。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应当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告知情况

新巴尔虎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8月14日向阿镇渴望小吃部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左市监罚告〔2026〕17号),经营者吴淑梅确认已收到。经营者吴淑梅在法定期限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七、行政处罚内容

新巴尔虎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按照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对新巴尔虎左旗阿镇渴望小吃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八角(无硫)(500克)1袋。2.罚款一千元。



八、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和救济途径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巴尔虎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巴尔虎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8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