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类别:D
新巴尔虎左旗自然资源局
对旗第十四届委员会四次会议
第25089号提案的答复
农牧林水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休牧期时间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休牧是指在草畜平衡区实行季节性禁止放牧的措施。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牧草生长规律,在每年牧草返青期组织实行休牧,休牧期不得少于四十五天。您的提案违背了内蒙古自治区的法规,返青期是草原植被生长的关键阶段,为了保护草原物种的多样性,保障草原生态良性发展,休牧期有效实施是十分必要的。休牧期实施区域全部为草畜平衡区,均享受草蓄平衡奖补政策,我旗草蓄平衡奖励标准为每年每亩4.8元,加上休牧补贴每年每亩0.738824元,牧民承包经营的草原每年每亩可享受5.538824元补贴。划定为草畜平衡区的草原,根据
其承载能力核定合理载畜量,实施草畜平衡管理,对履行草畜平衡责任、实现草畜平衡要求的牧民、国有牧场林场员工给予草畜平衡奖励。牧民既然享受了奖补政策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