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名称 |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相关证明 |
涉及的行政许可名称 |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 |
行政许可实施部门 | 旗农牧业局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58号零) 第十一条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四)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前款(二)、(三)项规定的材料、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以及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第一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
出具证明的部门 | 苏木镇和嘎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