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左旗旗级河长制巡查制度(试行)
河长巡查是落实河长制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也是河长履职尽责的工作方式之一。为规范、强化河长巡查工作,特制定河长巡查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旗级河长开展巡查工作。
第二条 巡查范围:旗级河长所负责的河湖及入河入湖河道。
第三条 巡查频率:旗级河长每半年应巡查一次,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
第四条 巡查方式:采取实地查看、听取汇报、座谈走访、查阅档案等方式。
第五条 巡查内容
1、各部门河长制责任落实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苏木镇河湖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及考核等情况。
3、河湖管理范围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四乱”问题,河湖水面、河堤岸线保洁情况,河堤岸线绿化、美化、亮化情况。
4、河湖水质和入河湖主要河道水质情况、入河湖排污情况。
5、河湖治理重点项目实施情况。
6、河长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7、其他应列入河长制管理的事项。
第六条 问题的处置
(一)处置权限属于部门,旗级河长应第一时间联系或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二)若发现责任单位对问题查处不力的,旗河长制办公室应第一时间以督办函形式转交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查处,旗委、旗政府督查室进行跟踪落实,督促反馈结果,确保整改到位。
(三)若旗河长制办公室不能有效督办责任单位开展问题查处整改,旗级总河长或相应的河长以河长令形式转交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旗委、旗政府督查室进行跟踪落实,督促反馈结果,确保督办到位。
第七条 旗级河长联络员单位要做好巡查记录工作,每次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与处置情况,在《河长工作日记》中做好记录,并收集保存每次河长巡河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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