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巴尔虎左旗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新巴尔虎左旗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 zfwj-2021-0108-0004 | 公开责任部门 | 新左旗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文号 | 新左政发〔2020〕26号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内容概述 |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巴尔虎左旗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新巴尔虎左旗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旗直各委办局、各苏木镇、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新巴尔虎左旗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新巴尔虎左旗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3日
新巴尔虎左旗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旗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7〕123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关于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决策和部署,以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抓手,强化督导考评,不断提升政府诚信行政水平和公务员队伍诚信履职意识;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建立健全满足我旗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的政务诚信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提高政务主体的诚信水平。
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大力推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调整利益关系、解决矛盾和问题。
2、全面实施政务公开。科学编制并动态调整政务公开目录,依法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客户端等途径全面、及时、准确、真实地公开政府信息,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依法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相关事项。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精简和优化行政流程,继续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放权的协同性、联动性。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
4、全面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确保所有投资审批事项实现统一在线审批。
5、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严格执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6、落实各领域实名登记制度。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相关领域实名登记制度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8号),切实做好全旗相关领域实名登记制度工作。
(二)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7、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进修课程,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
8、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将旗政府部门、各苏木镇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
9、建立政务失信记录的归集机制。旗政府部门和全旗公务员的政务失信记录,并归集至呼伦贝尔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依托“信用呼伦贝尔”网站依法依规逐步予以公开。
10、建立政务失信记录报送机制。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时,按要求向呼伦贝尔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报送本单位掌握的政务失信信息,为信息的跨部门共享应用创造条件。
11、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措施。探索建立公务人员信用激励和约束管理制度,将公务人员信用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公务人员,在任用、升迁、评优评先等环节予以优先考虑;对存在失信记录的公务人员,视失信情况,依规取消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并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2、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探索扩展公务人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怀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减免或从轻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三)推进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13、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结合我旗实际,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政务诚信责任制度,加强对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进一步完善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
14、加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过程中的政府失信行为进行公示,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依托呼伦贝尔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政务失信记录数据库,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
15、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建立完善招标投标诚信档案和多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公布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黑名单”。通过“信用呼伦贝尔”网站,依法依规向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公开有关招投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
16、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17.加强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府信用评级制度,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处理政府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失信行为。
18、加强苏木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苏木镇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苏木镇政务、财务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家政、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各项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基层民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苏木镇绩效考核体系。
(四)建立考评机制和监督体系。
19、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对政务失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适时对各苏木镇、旗直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结果,加强社会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苏木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研究出台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做好本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确定并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各项措施,积极推动各地各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快法规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诚信建设相关制度。加快推进政务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监督、公共服务、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公务员诚信、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提升政务诚信建设制度化水平。
(三)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群众对政务失信行为投诉举报渠道。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旗委组织部、人社局、旗政府督查室等相关部门,对各苏木镇各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督查,并将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四)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各苏木镇各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及时报道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坚持典型示范,做好先进典型的培养和宣传工作,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带动政务诚信建设深入开展。
附件: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工
附件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负责单位 |
1 |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大力推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调整利益关系、解决矛盾和问题。 | 旗直各部门 各苏木镇政府 |
2 | 科学编制并动态调整政务公开目录,依法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客户端等途径全面、及时、准确、真实地公开政府信息,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依法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相关事项。 | 旗直各部门 各苏木镇政府 |
3 | 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精简和优化行政流程,继续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放权的协同性、联动性。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 | 旗直各部门 |
4 | 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确保所有投资审批事项实现统一在线审批。 | 旗发改委 |
5 | 严格执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 旗公共资源交易 管理服务中心 |
6 |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相关领域实名登记制度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8号),切实做好全旗相关领域实名登记制度工作。 | 旗直各部门 |
7 | 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进修课程,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 | 旗委组织部 |
8 | 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 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 | 纪委监委、法院 公安局 |
9 | 旗政府部门和全旗公务员的政务失信记录,并归集至呼伦贝尔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依托“信用呼伦贝尔”网站依法依规逐步予以公开。
| 旗直各部门 各苏木镇政府 |
10 | 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时,按要求向呼伦贝尔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报送本单位掌握的政务失信信息,为信息的跨部门共享应用创造条件。
| 旗委组织部、纪委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社局 |
11 | 探索建立公务人员信用激励和约束管理制度,将公务人员信用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公务人员,在任用、升迁、评优评先等环节予以优先考虑;对存在失信记录的公务人员,视失信情况,依规取消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并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 旗委组织部、人社局 |
12 |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探索扩展公务人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怀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减免或从轻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 旗直各部门 各苏木镇政府 |
13 | 结合我旗实际,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政务诚信责任制度,加强对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进一步完善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 | 旗发改委、财政局、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 |
14 | 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过程中的政府失信行为进行公示,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依托呼伦贝尔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政务失信记录数据库,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 | 旗发改委、财政局 |
15 | 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建立完善招标投标诚信档案和多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公布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黑名单”。通过“信用呼伦贝尔”网站,依法依规向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公开有关招投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 | 旗财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 旗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各苏木镇政府 |
16 | 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 旗发改委 产业基地办 旗商务局 各苏木镇政府 |
17 | 建立政府信用评级制度,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处理政府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失信行为。 | 旗财政局 |
18 | 建立苏木镇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苏木镇政务、财务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家政、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各项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基层民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苏木镇绩效考核体系。 | 旗直有关部门 各苏木镇政府 |
19 | 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对政务失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适时对各苏木镇、旗直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结果,加强社会监督。 | 旗委组织部 政府督査室 |
新巴尔虎左旗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结合新左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旗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具有决策权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本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是指对其在实施行政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员(不论是否已调职、离职、辞职或者退休)进行责任倒查,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法律、法规对重大行政决策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惩教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第六条在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
(二)未按照规定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的;
(三)未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在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的;
(二)在论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在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的;
(二)未按照规定处理风险评估结论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
(二)经合法性审查认定不合法,作出决策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在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权限、时限、程序作出决策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会议决定过程进行记录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在政府网站或者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身追究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予追究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追究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移交旗纪委监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中介组织、专家等应当对所提供的决策咨询意见负责,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职业规范造成决策失误的,由责任追究机关将调查情况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有关责任人员对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