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左旗法律援助服务指南
索引号: | bmgk-2020-1230-0021 | 公开责任部门 | 新左旗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
公开目录 | 部门信息公开 | 文号 |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内容概述 |
法律援助服务指南
全区法律咨询热线:12348
新巴尔虎左旗法律援助中心电话:0470-6602148
获得法律援助须具备的条件
一、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二、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三、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法律援助范围
一、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
2.行政诉讼案件;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5.人身损害类案件;
6. 婚姻家庭类案件;
7.残疾人、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
8.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案件;
9.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造成损失请求赔偿的案件;
10.涉及劳动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医疗的侵权案件。
11.农村土地和牧区草牧场侵权案件。
12.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案件。
13.涉及军人军属权益保障的案件。包括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案件;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案件;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宅基地纠纷案件;保险赔付案件。
14.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案件。
二、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关申请法律援助。无法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的被羁押嫌疑人、被告人,命其作出书面承诺,先予提供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直诉之日起,因经济因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因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知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当事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1.犯罪嫌疑人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3.犯罪嫌疑人为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司法厅《关于开展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进入审判阶段的刑事案件全部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1.除以上第三项条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3.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经济困难标准
一、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和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视为经济困难;
三、对持有下岗职工失业证、低保家庭证、低保边缘家庭证、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等方面证明材料的申请人或民政部门登记在册的其他困难群众,一般应认定为经济困难对象;
四、特殊、典型案件,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可适当放宽;
五、法律援助申请人住所地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依照受理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应当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民政部门和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社区)委员会出具。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案件管辖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六、非指定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和诉讼代理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七、非诉讼事务的法律援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申请人向其住所地、事由发生地或者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援助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
六、受援人利用法律服务人员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
受援人的权利义务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二、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三、可以申请有利害冲突的法律援助审批人员回避。
四、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检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疏于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能证明自己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相关材料;
二、如实提供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三、积极配合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