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读
索引号: | zcfg-2017-1228-0146 | 公开责任部门 | 新左旗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7-12-28 | 关键词 |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文号 |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内容概述 |
一、什么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对达到低保线的人口给予相应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做法。
二、适用范围
凡户籍在市区并且常住的城市居民(包括乡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享有哪些待遇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每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申请条件
凡持有当地户口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困难家庭,都可以向户口所在地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非农业户口家庭申请城市低保,农业户口家庭申请农村低保。
低保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符合低保申请条件:
(一)未按规定提出申请,不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
(二)不配合或不授权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
(三)低保申请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家庭拥有商业用房的;
(五)家庭拥有两处住房的(房屋累计建筑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面积或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除外);
(六)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和大型农机具(收割机、拖拉机、机动脱粒机等)的;
(七)工商注册资金数额较大和没有工商注册但有经常使用雇工从事经营活动的;
(八)家庭人均拥有应急之用的货币和财产总额,已超过24个月当地低保标准之和的;
(九)家庭成员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自费就读或务工的;
(十)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或者高专就学的;
(十一)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水、电费、手机费及家庭日常其它开支);
(十二)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或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向什么部门申请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但在同一旗市区内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旗市区或盟市内的,应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三)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六、低保申请家庭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低保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在高校就读的,应提供学生在校证明材料;
(四)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应提供旗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及医药费报销单等证明材料;
(五)家庭成员患慢性疾病应视情况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一是对于患慢性疾病未住院治疗人员,但已被新农合或城居保审批享受慢性疾病补偿待遇的人员, 需提供市农合或城居保慢性疾病补偿手册;
二是对于患慢性疾病已住院治疗人员,被确诊为慢性疾病的,需提供新农合参合证和医药费报销单城居保参合证和医药费报销单;
特殊原因,住院医药费未在新农合或城居保报销的,需提供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诊断书、医药费原件(吸毒、车祸等原因除外);
三是对于患慢性疾病人员,未享受新农合或城居保慢性疾病补偿待遇,也未住院治疗的,应提供新农合或城居保慢性疾病审批所需材料,按慢性疾病审批程序审批后确认。
(六)残疾人应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七)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的有劳动能力或无劳动能力证明;
(八)拥有房产、土地、山林、水面等财产证明或出售、租赁、承包该财产的凭证;
(九)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有效证明;
(十)家庭成员的工资、养老金、生活补贴(补助)等收入来源有效证明,其中:在职人员除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外(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还应提供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储蓄存折或银行对账单;
(十一)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财产(包括储蓄存款、股票、基金、债券及其他资本投资)凭证;
(十二)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摊位证)和纳税凭证;
(十三)因住房拆迁而人户分离的家庭,应提供《住房拆迁协议》;
(十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如何发放
低保资金统一实行“一卡通”社会化发放,民政部门负责资金测算、填报发放清单,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审核发放清单、及时足额划拨资金,代发金融机构负责根据发放清单列明金额将低保金按月(季)转入低保家庭个人低保存折(卡)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农村、牧区地区,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每季度10日前发放到户。
八、如何撤销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苏木乡镇(办)。
民政局以及苏木乡镇(办)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民政局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九、每个人享有低保的待遇是否相同
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家庭,应按核定的家庭收入实行按户施保、差额救助。
十、享有低保的人员是可同时享有其惠民政策
享有低保人员可同时享有临时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受灾群众救济等政策。